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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兴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友谊路憩园小区7号楼商底。法定代表人潘桂风,职务总经理。被告扬州市兴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氾水镇芦氾路18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潘桂风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于丙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培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