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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男。2015年3月11日,唐某甲因吸食毒品被嘉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天。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6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中午12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甲缴纳房费后与邝某甲、彭某甲、彭甲三人,入住嘉禾县阳光宾馆8805号房间。到房间后唐某甲打电话叫唐甲到8805来房间打牌,随后唐某甲离开阳光宾馆8805号房间回家。当晚22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再次回到8805房间,与彭某甲、彭甲、唐甲、邝某甲在房间内吸食了毒品冰毒。2013年3月11日凌晨2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扣押冰毒2颗,重1.2277克。经检测,上述五人尿液中均含有甲��苯丙胺成分。2015年3月11日嘉禾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唐某甲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唐某甲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在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阳光宾馆押金单、旅客住宿登记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涉案财物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唐某甲、证人唐甲、彭甲等人的户籍资料、情况说明、证人彭某甲、唐甲、彭甲、邝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郴公物鉴(理化)理检字(2015)15号、14号、13号、16号、17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笔录、勘验辨认笔录、吸毒人员邝某甲、彭某甲、彭甲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嘉禾县阳光宾馆开房为彭某甲、彭甲、唐甲、邝某甲等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追缴扣押的冰毒2颗,重1.2277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