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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下坝支行与明金莲、祁万武、张生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下坝支行,明金莲,祁万武,张生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下坝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负责人秦汉文,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明金莲。被告祁万武。被告张生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下坝支行诉被告明金莲、祁万武、张生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欠款及利息,再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下坝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明金莲、祁万武、张生有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下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下坝支行负担。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