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石建辉与张肖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凯达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辉,张肖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凯达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石建辉,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芦庄子村村民。被告张肖杰,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猗县北辛乡泥坡村村民。被告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凯达货运有限公司,地址临猗县南环路汽配城3栋6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运城市铺安街天泰文化苑A栋102室。代表人张京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敦琪,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建辉与被告张肖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凯达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建辉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建辉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2365元,专递费340元,共计2705元,由原告石建辉负担。审 判 长 齐三虎审 判 员 李 晖人民陪审员 郑保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董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