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伟与杜明山、杜有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杜明山,杜有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857号原告王伟被告杜明山被告杜有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杜明山、杜有基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外流且无确切下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