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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倍乐情玩具有限公司与周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9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倍乐情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李横大道刘氏发展中心*座*楼。法定代表人:黄绍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友胜,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启堂,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波。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倍乐情玩具有限公司(简称倍乐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倍乐情公司申请再审称:周波本案中所主张的201230642453.6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一、二审判决据以判定侵权的情况不再存在,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周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倍乐情公司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48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该审查决定于2015年1月9日作出,已经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因周波据以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其主张倍乐情公司侵害其权利已丧失基础。倍乐情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夏君丽代理审判员  曹 刚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