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30日,住某地。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2日,住某地。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9日,住某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位于蓬安县金溪镇大石桥街房屋。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马某某、王某某座落在蓬安县金溪镇大石桥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400624)进行查封。查封期间,房产交由被执行人马某某、王某某保管,但不得毁损、出租、买卖、转让过户。如有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时,当事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责任。债务履行完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