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87.5元(已由王某甲预交),由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