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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第1446号原告伍某某。被告安某。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夫妻已经合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明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