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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91号原告马某某,女,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泽州县人。被告殷某某,男,1987年6月21日生,汉族,泽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赞斌人民陪审员  原龙兵人民陪审员  窦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