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91号原告马某某,女,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泽州县人。被告殷某某,男,1987年6月21日生,汉族,泽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赞斌人民陪审员 原龙兵人民陪审员 窦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