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刑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勇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执字第969号罪犯李勇。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八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的(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已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2365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5月9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穗中法刑执字第2727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19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华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吴建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文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