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1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朱永富、俞丽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朱永富,俞丽庆,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08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何建华。被执行人朱永富。被执行人俞丽庆。被执行人蒋涛。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朱永富、俞丽庆、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永富、俞丽庆、蒋涛支付人民币469230.52元及执行费69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俞丽庆、蒋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朱永富名下的车辆本院已查封,车辆均为轮候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朱永富、俞丽庆、蒋涛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朱永富的车辆也不知去向。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能够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上执民字第10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承华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许荣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