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宗任与汉京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318号原告:李宗任,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加友,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汉京市,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与银川路交汇处。诉讼代表人:李晓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洪兴,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任诉被告汉京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宗任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任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宗任负担。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