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执民字第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盛美华与浙江沃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盛美华,浙江沃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228-1号申请执行人盛美华。被执行人浙江沃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泮苏良。盛美华与浙江沃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市下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下劳人仲案字(2014)第04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盛美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浙江沃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盛美华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并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盛美华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沃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利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靓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