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商喜梅、郑志坚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商喜梅,郑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郑惠坚,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商喜梅,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郑志坚,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商喜梅在银行机构存款人民币64336元,被执行人商喜梅已自动履行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执字第340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瑞生执行员 张丽国执行员 杨福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