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兴文县天丽墙纸门市与车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文县天丽墙纸门市,车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兴文县天丽墙纸门市。住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463号门市。经营者瞿文韬,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8月,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车玲,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1月,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文县天丽墙纸门市与被告车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营者瞿文韬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营者瞿文韬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文县天丽墙纸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兴文县天丽墙纸门市承担。审判员 陈 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耀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