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民一初字第02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福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正章化工有限公司、欣章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福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正章化工有限公司,欣章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太民一初字第02176-1号原告:安徽省福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经济开发区D区。法定代表人:黄开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山,××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杰,××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正章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大运路1号。法定代表人:闫桂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欣章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杨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正礼,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福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波正章化工有限公司、欣章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后,被告宁波正章化工有限公司、欣章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宁波正章化工有限公司认为,原告安徽省福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住所地为管辖法院提出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宁波正章化工有限公司与原告安徽省福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从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此案应移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欣章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认为,原告���徽省福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住所地为管辖法院提出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欣章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原告安徽省福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合伙协议,应依法将此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宁波正章化工有限公司、欣章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2011年11月17日,原告安徽省福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正章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甲缩醛生产与销售的合作协议书(修正稿)》,合同约定原告安徽省福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甲缩醛的生产,被告宁波正章化工有限公司负责甲缩醛的销售、运输,双方对利润分配等进行了约定。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的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安徽省福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正章化工有限公司在签订《关于甲缩醛生产与销售的合作协议书(修正稿)》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而原告安徽省福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宁波正章化工有限公司、欣章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1803156.46元,原告安徽省福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安徽省福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阜阳市太和经济开发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宁波正章化工有限公司、欣章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永久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李成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曼莉附本裁定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