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继明与大地飞鹰出租车公司、周立、肖梅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明,临湘市大地飞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明,男,1962年出生,汉族,驾驶员,住临湘市。被执行人临湘市大地飞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继明与被执行人临湘市大地飞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湘市大地飞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湘市大地飞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