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05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照东与张榕琪、张山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照东,张榕琪,张山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566-2号原告:孙照东,居民。被告:张榕琪,居民。被告:张山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照东与被告张榕琪、张山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孙照东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榕琪、张山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照东撤回对被告张榕琪、张山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70元,由原告孙照东负担。审判员 周庆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