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梁山华力商贸有限公司与梁山广通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华力商贸有限公司,梁山广通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999号原告:梁山华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道凤,经理。被告:梁山广通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岳四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华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广通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山华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山华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山华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