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创怡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创怡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福建省创怡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西安南路119号嘉华大厦三楼A331、332,组织机构代码:73187911-9。法定代表人林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超勇,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四楼A4068室,组织机构代码:73601546-7。法定代表人夏建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创怡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创怡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创怡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因撤诉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福建省创怡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晓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