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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金配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村民委员会,金配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800号原告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法定代表人王研文,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伟,山丹县居民。被告金配林,山丹县居民。原告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金配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所诉纠纷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益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