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皇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皇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皇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16号原告:潘某某,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皇甫某某,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皇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红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