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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唐某、吴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男,1990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孟村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吴某,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孟村县,联系方式。唐某申请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118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118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兴明审 判 员  吴玉超代理审判员  刘英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立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