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某甲与被上诉人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西民一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马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马某甲又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及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马某甲负担,余款200元退还马某甲。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元泰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文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