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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951号原告马某被告孙某原告马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其与被告系同学,2008年相恋,2012年8月21在庆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4月8日生一女孩孙某1。由于被告婚后经常玩网络游戏,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被告孙某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基础好,愿意改错,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2008年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8月21日在庆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8月26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3年4月8日生一女孩孙某1。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学且自由恋爱,婚姻感情基础好,婚后被告虽迷恋网络游戏,但被告只要积极改正,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世飞人民陪审员  闫小平人民陪审员  贺 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安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