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襄阳市xx有限责任公司,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726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襄阳市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霞。被执行人范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襄阳市xx有限责任公司、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襄阳市xx有限责任公司、范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襄阳市xx有限责任公司、范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