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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襄阳市xx有限责任公司,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726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襄阳市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霞。被执行人范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襄阳市xx有限责任公司、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襄阳市xx有限责任公司、范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襄阳市xx有限责任公司、范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