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钦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绍永与潘美兰、黄广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绍永,潘美兰,黄广照,黄俞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民申字第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绍永,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朱莹,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美兰,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广照,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俞骞,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壮族,钦州市人,居民,住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成教路**号。委托代理人(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石峰,广西石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南珠西大街96号。代表人:梁汉忠,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华彬,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绍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钦民三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许光艳审 判 员  黄其雄代理审判员  黄富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光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