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初字第747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琦,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琦、被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肖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2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4年1月8日生一男孩刘某乙。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夫唱妇随。原被告为了使生活更好,于2012年底一起去广大州打工,期间夫妻恩爱相处很好,被告珍惜原被告的感情,不同意离婚。且被告于2015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且现在仍在医院接受治疗,因此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2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4年1月8日生一男孩刘某乙。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政局证明一份所证实。庭审中,原告主张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婚后家庭生活经济来源靠原告一人出外挣钱,被告没能力养家,对原告漠不关心,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自2008年开始晚上不睡觉,摔东西,经医院诊断为轻微抑郁症。被告不求上进,脾气火爆,自2014年正月初八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方称,原被告自2006年一起出外打工,在2015年春节过后,被告因病才没有出外打工,原告才独自出外打工。被告提交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2015年7月10日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刘某甲于2015年2月24日至2015年3月30日入住该院,于2015年7月6日再次入住该院,现在住院治疗;诊断或印象:精神分裂症。原告质证意见为,被告没有那么熄灭,被告只是懒惰不上进、不爱说话,2008年有些轻微抑郁症,和人交流没有问题;被告住院有故意成分,2015年正月原告出去打工,原告走后被告就出院了,前几天被告要求原告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且生育一名子女,应建立起一定夫妻感情,而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给原被告一次和好机会,原告请求判决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国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翠云-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