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58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郁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周某某结识被害人龚某(系三级XXX残疾人)后,编造做工程需要资金、回老家补办身份证缺钱等理由,先后多次以借款为名骗取龚某钱财,合计人民币40,000余元,用于归还赌债及日常开销。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后虽作翻供,但在庭审中仍作了如实供述。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亲属帮助下对被害人做出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龚某的陈述笔录、残疾人证,证人韩某某、康某某的证言笔录,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残疾人钱款,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尚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中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且已作谅解,被告人周某某能预缴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卫民代理审判员 徐楚楚人民陪审员 梅天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