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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艾玛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艾玛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委托代理人:李欣、姜波(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艾玛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涛。委托代理人:苏玉喜(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婉晶(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艾玛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苏玉喜、李婉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美国盖帝公司(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盖帝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创意摄影作品供应商。原告经其授权,依法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盖帝公司摄影作品的权利及对相关侵权事宜的索赔权。被告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官方微博(http://weibo.com/hzamfcyy)中使用了原告的12张摄影作品,图像编号分别为:bd4599-003、75939355、56569257、75939352、200172662-002、56569892、87900690、88300416、82181370、AA043689、200011775-001、stk72881cor(以下统称“涉案作品)。原告发现后,向被告发函告知此事并希望协商,但无果。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作品使用赔偿金48000元;2、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作品;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被控侵权的图片,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被告辩称:一、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1、盖帝公司并非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国外网站superstok、fotosearch中可查询到涉案作品,既未标明著作权人系盖帝公司,又可免费使用;2、原告自盖帝公司取得的授权中未明确包含涉案作品;3、原告未提供任何涉案作品的底片、未经修改的图片或著作权登记证明。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额缺乏依据。1、被告无侵权故意,系通过搜狐等搜索引擎取得涉案作品,并非在原告网站下载,也没有署被告名称,且在收到起诉状后已删除涉案作品;2、被告在微博中使用涉案作品仅为配文,并非商业性使用,未给被告带来经济效益,且被告微博只有4000粉丝,影响力有限;3、原告对案外人的许可价格不具有可比性。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证据如下:1、(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0434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原告经盖帝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作品,并得以原告自己名义索赔。2、(2014)大中证经字第1132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证明被告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涉案作品,而涉案作品由原告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展示,并已署名为权利人。3、域名查询(打印件),证明网站gettyimages.cn由原告所有。4、(2010)宁钟证经内字第8052号公证书,证明涉案作品的同类品牌市场售价及原告的可期待利益。被告提交证据如下:1、不同搜索引擎搜索出的12张图片(打印件),证明原告从搜狐等多个搜索引擎中搜索下载使用被控侵权的12张图片,不是在原告网站中下载使用,不存在侵权。2、在superstok网站中搜索到的5张图片(打印件)。3、在fotosearch公司网站中搜索到的6张图片(打印件)。证据2、3,证明该些图片的注册人并非原告或盖帝公司,原告并非涉案作品的权利人。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盖帝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也不能证明涉案作品包括在盖帝公司对原告的授权范围内。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仅证明被告在官方微博上使用过被控侵权的12张图片,虽然该些图片和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视觉上无明显差异,但被告并未对该些图片以自己名义署名,原告对涉案作品也不享有相关权利。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对被告微博上的12张图片享有权利。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许可合同没有可比性。原告就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涉案作品是摄影作品,在网络上转载传播很正常,该些网站没有标注权利人的身份,无法证明除原告之外的主体对涉案作品享有权利。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形式有异议,该两个网站均系外文网站,被告并未提供翻译件;superstok是盖帝公司在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设立的代理商,Fotosearch也是;该两网站均显示了作品的售价,恰恰与原告主张的售价吻合,证明原告主张的合理性。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不涉及涉案作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1,反映了其他网站使用涉案作品的事实,但与本案侵权事实无关,也无法证明被告所持待证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系外文网站打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被告在本院给定的期间内并未提交相应翻译件,该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证据2、3中有6张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相同,但无法看出图片权利人相关信息,无法证明被告所持待证事实,故本院对证据2、3均不予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0日,盖帝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Ⅲ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公证员面前签署了《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盖帝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盖帝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n等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是盖帝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盖帝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原告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原告是唯一有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盖帝公司方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在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附件A所列的图片品牌中,含有“Photographer’sChoice”、“Stone”、“TheImageBank”、“DigitalVision”、“Photodisc”、“Stockbyte”等。上述《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依法经过了公证认证并进行了翻译。2014年5月8日,原告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冬俏在该处的公证员于翔和公证员助理曲欣面前用该处的计算机进行如下证据保全:打开IE浏览器,一、进入http://weibo.com/hzamfcyy,页面显示为新浪微博企业版,微博账号“杭州艾玛妇产医院”,并有加V微博认证“杭州艾玛妇产医院,行业:医疗健康企业-专科医院”,粉丝数为16482。该微博在“#妈咪&宝贝#夏季,孕妈妈运动推荐指南”一文中使用了内容为水中孕妇的图片1张(对应涉案作品中bd4599-003);在2013年6月17日14:17发布的博文中使用了内容为喂食婴儿的图片1张(对应涉案作品中75939355);在2013年6月15日13:30发布的博文中使用了内容为手持纸袋的女人的图片1张(对应涉案作品中56569257);在2013年6月13日9:23发布的博文中使用了内容为两婴儿的图片1张(对应涉案作品中75939352);在2013年4月13日9:47发布的博文中使用了内容为高举婴儿的女人的图片1张(对应涉案作品中200172662-002);在“孕期-孕妈喝水有讲究”一文中使用了内容为喝水孕妇的图片1张(对应涉案作品中56569892);在2013年2月18日9:47发布的博文中使用了内容为婴儿与苹果的图片1张(对应涉案作品中87900690);在2012年12月28日9:36发布的博文中使用了内容为男人与孕妇的图片1张(对应涉案作品中88300416);在2012年12月27日9:49发布的博文中使用了内容为拿勺子的女童的图片1张(对应涉案作品中82181370);在2012年12月26日16:53发布的博文中使用了内容为坐着的孕妇的图片1张(对应涉案作品中AA043689);在2012年12月26日14:10发布的博文中使用了内容为女人喝酒的图片1张(对应涉案作品中stk72881cor);在2012年12月25日14:50发布的博文中使用了内容为婴儿与奶瓶的图片1张(对应涉案作品中200011775-001)。二、进入http://www.gettyimages.ca,在页面“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即打开“华盖创意www.gettyimages.cn”页面;在搜索框内输入图片编号bd4599-003,点击“开始搜索”,即出现编号为bd4599-003图片,内容为水中孕妇,图片上标有“华盖创意www.gettyimages.cn”水印,图片下方显示品牌“TheImageBank”、摄影师、最大文件尺寸50.4MB等信息,还有“版权申明”如下:“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点击图片可显示大图。涉案作品中的其余11幅作品也可以通过上述步骤进行检索,其中75939355作品品牌为DigitalVision,56569257、56569892、stk72881cor作品品牌为Stockbyte,75939352、87900690、AA043689作品品牌为Photodisc,200172662-002作品品牌为Stone,88300416、200011775-001作品品牌为TheImageBank,82181370作品品牌为Photographer’sChoice。经比对,新浪微博账号“杭州艾玛妇产医院”中使用的上述12张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基本一致。另查明,网站www.gettyimages.cn的主办单位为原告。新浪微博“杭州艾玛妇产医院”(http://weibo.com/hzamfcyy)由被告开办并管理。被告注册资本为501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服务:妇科专业、产科专业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的作品依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盖帝公司位于美利坚合众国,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故盖帝公司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作品在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的展示情况、图片上“gettyimages”字样的标识、图片相关信息的记载及版权申明等相互印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盖帝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虽对盖帝公司的著作权人身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经盖帝公司授权,取得了gettyimages旗下数品牌图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被告对原告的诉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自盖帝公司取得的授权中未明确包含涉案作品。对此,盖帝公司向原告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中列明了授权的品牌,涉案作品在网站上展示的品牌包含其中,故原告取得了盖帝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上述授权。被告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公开的新浪官方微博(http://weibo.com/hzamfcyy)上使用了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涉案微博已无涉案作品,原告自愿撤回关于停止侵权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8000元的诉讼请求,鉴于没有证据证明该赔偿额是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以及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持续时间;被告的规模、涉案微博的内容、微博粉丝数;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艾玛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0元(已缴纳);由杭州艾玛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30元,该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吕  璐人民陪审员 申屠新江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福 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