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金龙纸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速腾纸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苏溪镇伟伟纸箱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龙纸业有限公司,义乌市速腾纸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苏溪镇伟伟纸箱厂,朱伟婉,翁杰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118-2号原告:浙江金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沙田湖。法定代表人:施彩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卫华,金华市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义乌市速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丁店16号。法定代表人:朱伟婉。被告:义乌市苏溪镇伟伟纸箱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金三角开发区。诉讼代表人:翁杰彦,投资人。被告:朱伟婉。被告:翁杰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龙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速腾纸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苏溪镇伟伟纸箱厂、朱伟婉、翁杰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龙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龙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义乌市速腾纸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苏溪镇伟伟纸箱厂、朱伟婉、翁杰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28元,由原告浙江金龙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渝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曹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