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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柯商再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衢州市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衢州市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山市宝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衢州中恒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汤国建,闻娟,叶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柯商再字第2-1号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4773299-5。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216号。负责人:周朝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晓桃,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职工,住衢州市柯城区。委托代理人:周刚树,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职工,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审被告:衢州市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634573-4。住所地:衢州市经济开发区白沙工业园区彩虹路66号。法定代表人:黎笑谊,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江山市宝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235694-7。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塔东村百廿坪自然村111号。法定代表人:黎笑谊,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衢州中恒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095120-5。住所地: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凯旋西路6号1幢。法定代表人:汤国建,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汤国建,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原审被告:闻娟,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原审被告衢州中恒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汤国建、闻娟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培伟,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叶霄,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衢州市柯城区。委托代理人:林军,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斌,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原审被告衢州市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山市宝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衢州中恒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汤国建、闻娟、第三人叶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本案与衢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现立案侦查的案件有牵连,应以该案的结果为依据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裁定中止诉讼。衢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5年6月10日发函本院,告知(2014)衢柯商再字第2号案件与其立案侦查的案件并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欣审 判 员  周华山代理审判员  陆幸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璀?PAGE??PAGE?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