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60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靳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喜庆代理审判员  韩振花人民陪审员  张献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裕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