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60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靳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喜庆代理审判员 韩振花人民陪审员 张献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裕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