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姜春海与姜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海,姜春华,北京铁路局天津建筑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050号原告姜春海。委托代理人刘新生,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春华。第三人北京铁路局天津建筑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春海与被告姜春华、第三人北京铁路局天津建筑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春海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第三人主体有误,核对主体后另案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春海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宋晓慧书 记 员 徐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