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告刘某、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刘某,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828号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被告刘某。被告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告刘某、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撤回对被告刘某、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940元,退还原告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梦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