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恢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庆伟申请执行肖向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伟,肖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恢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刘庆伟,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肖向群,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03)界民一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肖向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向群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庆伟货款31928元,案件受理费1285元,执行费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600元。但被执行人肖向群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向群在金融机构存款572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