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福州龙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奖、林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龙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奖,林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福州龙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表人李建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道律、江荣海,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奖,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连江县,现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梅,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连江县,现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龙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奖、林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龙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纠纷已平息。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龙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龙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淑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锦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