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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肖春生与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生,王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139号原告肖春生。被告王振。原告肖春生诉被告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春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么小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洪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