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特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某申请宣告吴某某死亡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利吴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綦法民特字第00021号申请人吴利吴某,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渝阳二路**号*单元1-1,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68********。申请人吴利吴某申请宣告吴勇吴某某死亡一案,原由申请人吴顺先于2014年6月30日申请来我院,2015年2月9日,吴顺先去世,吴利吴某作为吴勇吴某某的妹妹申请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本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利吴某称,我与吴勇吴某某系兄妹关系,吴勇吴某某于2006年开始患有精神分裂症。2006年8月15日吴勇吴某某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吴勇吴某某死亡。经查,吴勇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31日,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渝阳二路43号4单元3-2,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6610318116XXXXXXX。2006年8月15日吴勇吴某某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吴勇吴某某出走前未结婚也未生育子女,其父母现均已去世。本院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7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吴勇吴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吴勇吴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吴勇吴某某离家出走已八年有余,至今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上公告寻找,吴勇吴某某至今仍下落不明,应当依法推定吴勇吴某某已死亡。申请人吴利吴某作为吴勇吴某某的妹妹,在吴勇吴某某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已去世的情况下,申请宣告吴勇吴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吴利吴某申请宣告吴勇吴某某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勇吴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伟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