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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丁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112号原告:丁某,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任某,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张勤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青附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