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俊海与张永平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海,张永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993号原告张俊海,男。被告张永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海与被告张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