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峄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宁江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江,赵作勇,张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宁江,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作勇,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仁杰,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峄执字第21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0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作勇银行存款3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