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聂铁石与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铁石,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582号原告聂铁石,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卫秀清(原告之妻),女,1958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丽茹,延庆县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庆县旧县镇旧县村。法定代表人张月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铁石与被告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聂铁石撤回起诉。二、北京市延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延劳人仲字(2015)第662号仲裁裁决书自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聂铁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