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特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丁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特字第32号申请人丁某,****年**月*日出生。申请人丁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系申请人丁某之夫。申请人丁某述称,王某在****年*月份突发脑梗死被紧急送往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进ICU室抢救。后虽经医院全力抢救,能够活了下来,但终因年老体弱,已经完全失去了自己行为能力。现在已经在家完全无法自理,没有思维,没有语言表达,吃喝拉撒全部由丁某护理照应,其子女轮流协助护理伺候。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妻丁某为其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王某与申请人丁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六个子女,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王戊、王己。经询问申请人丁某及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王戊、王己,其均同意由申请人丁某作为被申请人王某的监护人。本院委托青岛市**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年*月**日,该中心作出青岛**司法鉴定所【****】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血管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丙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丙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丁某为王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