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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连军与赵为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军,赵为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马连军,农民。被告赵为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连军诉被告赵为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秀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