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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4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龚鑫涛、陈明杰、熊贵明、熊贵林、赵仕能等农民工1 7 3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省远立洋畜牧有限公司、雷长江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鑫涛、陈明杰、熊贵明、熊贵林、赵仕能等农民工,甘肃省远立洋畜牧有限公司,雷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464—3号申请执行人龚鑫涛、陈明杰、熊贵明、熊贵林、赵仕能等农民工173人。代表人龚鑫涛、陈明杰、熊贵明、熊贵林、赵仕能。被执行人甘肃省远立洋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长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雷长江,男,汉族,l963年1月出生,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鑫涛、陈明杰、熊贵明、熊贵林、赵仕能等农民工l73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省远立洋畜牧有限公司、雷长江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高民执字第464—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甘肃省远立洋畜牧有限公司、雷长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广场东路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甘肃省远立洋畜牧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1、解除被执行人甘肃省远立洋畜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广场东路支行(账号:2713035909200037921)账户的冻结。2、解除被执行人雷长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广场东路支行(账号:2713035901023321351)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瑞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