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爱玉与刘世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玉,刘世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刘爱玉,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陈文春(员工关系),男,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刘世平,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南平市建阳区,现住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林少来,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玉与被告刘世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玉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爱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爱玉负担。审判员 吴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