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2765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某甲,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加森,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林加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2月16日登记结婚的,于2007年8月20日生育男孩林某乙。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自2014年5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林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被告林某甲辩称,原、被告是自2015年5月间开始分居生活的,且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2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8月20日生育男孩林某乙。庭审中,原告陈某主张,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林某甲参与赌博,并对原告陈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自2014年5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林某甲予以否认,认为其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夫妻自2015年5月间分居生活至今。但原告陈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主张,被告林某甲经常参与赌博,对原告陈某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于2014年5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林某甲均予以否认,并提出双方是于2015年5月间才开始分居生活。原告陈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告陈某主张无法认定。故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陈某放弃离婚念头,原、被告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各自克服不足之处,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林乘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毅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