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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杰与区伟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区伟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287-1号原告张杰,男,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委托代理人张天祥,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晨晓,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区伟培,男,1975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负责人朱杰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区伟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张杰自行负担。审判员  宁挺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越 微信公众号“”